廣東省律師協會理事會關于會費收繳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布時間: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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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4日省律協八屆三次理事會通過)
為進一步完善省律協會費收繳規定,解決會費收繳的突出問題,依據《廣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對有關會費收繳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會費收繳的起算時間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省律協集中年審注冊以外的時間辦理注冊的,會費起算時間以實際到省律協辦理注冊手續的日期為準。
二、補辦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會費繳納辦法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省律協集中年審以外的時間補辦年審注冊手續的,會費按季度繳納,繳納辦法與《關于省律協會費收繳的補充規定》規定的新執業律師和新開業律師事務所繳納辦法一致;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暫緩年審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其會費仍按全年會費標準繳納。
三、律師跨地區轉所的會費繳納辦法
律師辦理年審注冊后在省內地區間轉所的,在該年度內,省律師協會不再收取會費,轉出市律協不予退還會費,轉入市律協免收會費。
四、公司律師的會費繳納辦法
公司律師繳納會費的標準和辦法按社會律師的會費繳納標準和辦法執行。
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完善省律協會費收繳規定,解決會費收繳的突出問題,依據《廣東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規定》及其補充規定,對有關會費收繳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會費收繳的起算時間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省律協集中年審注冊以外的時間辦理注冊的,會費起算時間以實際到省律協辦理注冊手續的日期為準。
二、補辦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會費繳納辦法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省律協集中年審以外的時間補辦年審注冊手續的,會費按季度繳納,繳納辦法與《關于省律協會費收繳的補充規定》規定的新執業律師和新開業律師事務所繳納辦法一致;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暫緩年審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其會費仍按全年會費標準繳納。
三、律師跨地區轉所的會費繳納辦法
律師辦理年審注冊后在省內地區間轉所的,在該年度內,省律師協會不再收取會費,轉出市律協不予退還會費,轉入市律協免收會費。
四、公司律師的會費繳納辦法
公司律師繳納會費的標準和辦法按社會律師的會費繳納標準和辦法執行。
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