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律師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韶關市律師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2011年8月27日六屆二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保證協會工作順利開展,根據《韶關市律師協會章程》和財會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協會配備會計、出納各一名,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遵守財務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條 協會按照單立賬戶、獨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則進行財務及會費管理,并接受市司法局、監事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協會由會長分管財務工作。重大財務問題,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六條 會計應根據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的記賬方法記賬。
第七條 以公歷年為會計記賬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八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九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收支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收支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手續完備,資料齊全。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檢查和利用。
第十一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及時向會長、秘書長報送。秘書處應將每月會計報表報市司法局和監事會備案。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協會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出收支。
第十四條 嚴格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協會銀行賬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協會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簽發支票。
第十五條 協會每日現金余數,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會費用于:
(一)上繳上級律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
(三)執行、監督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律師交流活動;
(五)律師輿論及宣傳;
(六)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出版刊物及網站建設;
(九)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十)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含兩年一度的律師療養學習,兩年一度的律師體檢);
(十一)秘書處辦公經費及人員開支;
(十二)其他與律師工作有關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七條 會費支出,嚴格實行審批制度:
(一)5000元(含本數)以下單項開支,會長有權審簽;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含本數)以下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三)50000元以上開支由理事會會議決定。
贊助性開支50000元(含本數)以下由會長辦公會決定,50000元以上由理事會決定。
贊助性開支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收會費總額的10%。
第十九條 購買物品須由2人共同辦理;接待費用開支,至少有秘書處2人簽名證明。
第二十條 各項開支的報銷憑證需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各委員會制定的各項預算方案,應于每年一月份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對會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審查,每年度向理事會、監事會提供書面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須向律師代表大會出具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五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1000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四條 協會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按財務制度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五條 協會各項固定資產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維護。
第六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并自覺接受監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三)財產是否完整;
(四)各項收入是否全部入賬;
(五)依照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嚴重違法、違章者予以辭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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